明明按4S店指引办理“银行按揭”购车,月供缴纳近三年,仅逾期四个月,海口车主张女士的40万沃尔沃轿车便在深夜莫名消失,报警后才得知被融资租赁公司拖走。车主指责4S店模糊诱导、租赁公司私自强行收车不合规,租赁公司则坚称拖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各执一词,这场购车金融纠纷陷入僵持,也引发了大众对汽车融资租赁购车乱象的热议。
事件经过
据海南广播电视总台《直播海南》栏目报道,8月1日,海口车主张女士发现停在家门口空地上的白色沃尔沃轿车不见踪影,第一时间以为车辆被盗并报警。经民警调查核实,车辆并未失窃,而是被暂扣于南海大道车小匠仓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停车场内。
张女士赶赴现场后,发现车辆被锁在停车场围栏内,车内还留存有个人证件、银行卡、少量现金及各类随身物品。经与民警沟通,她才顺利取回车内私人物品。随后,张女士联系车小匠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该公司仅为车辆保管方,并非拖车主体,只是受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保管车辆,不清楚具体拖车细节。
经梳理核实,此次拖车行为源自张女士购车时合作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张女士在海南天昌达沃尔沃4S店购车,车辆车身价38万余元,落地价40万元,她支付10万元首付后,在销售人员推荐下选择平安融资租赁分期方案,约定余款30万元分60个月还清,月供6153.51元,租金总额369210.60元,双方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与《抵押合同》,车辆抵押权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购车后,张女士长期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直至2026年4月因个人经济困难出现租金逾期,并非恶意拖欠,且此前已主动联系400说明情况,希望协商还款方案。未料想逾期四个月后,车辆便在深夜被悄然拖走。张女士坦言,自己认可逾期违约事实,但坚决不认可租赁公司深夜秘密拖车的处理方式。
多方回应各执一词 纠纷协商陷入僵局
针对此次纠纷,涉事各方给出了不同说法,争议核心集中在拖车合规性与购车签约误导问题上。在拖车行为争议方面,张女士认为,即便自己存在租金逾期情况,租赁公司也应提前催告、通过正规法律程序处置车辆,而非未经告知深夜私自拖车,该行为严重不合理。
对此,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0人员回应,拖车行为完全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十条明确,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控制、收回租赁物并妥善保管,且条款未限定收车时间。400表示已登记张女士的诉求并向上反馈,但未明确给出处理时限。
车辆被拖走后,张女士多次与平安租赁协商赎车事宜,对方先后多次变更方案,从最初要求结清全部尾款,到后续要求支付三分之一款项(约7万元)叠加每日30元停车费、调解费,最新方案为支付36000余元半年租金。张女士均不予认可,认为秘密拖车行为本身违规,且无义务承担莫名产生的停车费、调解费,若协商无果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除租赁公司外,张女士直指涉事沃尔沃4S店存在模糊诱导签约行为。她表示,购车合同中明确标注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不了解融资租赁专业金融术语,始终以为办理的是常规银行车贷,签约时未被告知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核心区别,不清楚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自己仅为承租人。
8月27日,记者实地走访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店内销售人员证实,此前门店主推的厂家“思享驾”金融产品,放款方正是平安租赁。面对是否明确告知客户融资租赁属性的问题,销售人员未正面回应,仅表示银行贷款审批条件严苛,主推厂家金融产品是为了提升车辆销售效率。同时,门店方面称目前仅能协助张女士与平安租赁沟通协商赎车事宜。平安租赁相关业务员则表示,合同在4S店签署,相关合规问题可咨询官方400。
纠纷发生后,张女士已向多个部门投诉维权。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告知其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诉讼处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海垦监督管理所表示,诱导消费需提供有效凭证,金融合同违约纠纷建议通过诉讼解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则回应,案涉业务并非普通车贷,租赁期内车辆归属平安租赁,拖车可视为收回自有车辆,目前部门已介入沟通协调,若张女士对处理结果不满,可继续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那么问题来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无需催告即可私自拖车的格式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出租人未经催告、未走司法程序深夜私自收回租赁物的行为是否合规?
律驰驾道观点
车贷变租赁?深夜拖车风波中的法律博弈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在购车时被引导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逾期后车辆在深夜被悄然拖走,这起纠纷的核心,表面上是“能否拖车”的程序之争,实则触及了融资租赁合同中最具争议的命门: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与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写着“有权收回”,不代表租赁公司就能随心所欲,法律对“自行收回”这把剑的挥舞方式,有着严格的限制。
深夜拖走“自己的车”,为何可能越界?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逾期即可自行收回车辆”的格式条款,是否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出租人未经催告、不走司法程序,深夜悄然拖走承租人名下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一、合同条款有效,但不等于“通行证”
首先需要厘清,在合法的售后回租关系中,车辆所有权确实归租赁公司所有,出租人收回“自己的物”在物权层面具备基础。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收回条款,作为双方合意的产物,通常也被认为有效。然而,合同有效不等于出租人可以随意行使权利。法律赋予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但同时要求其承担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私自拖车,尤其是深夜悄然行动,首先冲击的就是这一法定义务的“合理性”边界。
二、格式条款的“霸王”风险
更重要的是,这类“不催告、不通知、可随时收车”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果租赁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对“所有权归属”“收车条款”等核心内容进行过充分、显著的提示,张女士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若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承租人按时还款后继续使用车辆的主要权利,也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私力救济的“红线”
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合法行使,不得滥用。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本案中,张女士已主动联系400说明情况,而租赁公司未经任何催告即采取秘密拖车手段,无疑挑战了这一“合法”与“滥用”的界限。
总而言之,合同条款虽为双方所签,但其效力并非绝对。在张女士逾期后仍愿协商、且租赁公司未经催告的情况下,深夜秘密拖车的行为极大概率被认定为“不合理”乃至“不合法”。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谦抑性要求,也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这起事件也警示广大车主:签署任何购车金融合同时,务必看清是“贷款”还是“融资租赁”,厘清“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一旦遇到不合理的收车行为,协商无果时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非被动接受对方单方开出的“赎车”条件。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