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名车主拍下一段视频,看起来令人脊背发凉;在画面中可以看到公路上有正在晾晒的稻谷,而在稻谷的旁边放着钉板,钉板上的钉子自然是尖朝上。
车主钟女士称:“这条路本来就很窄,他(占道晒粮者)的目的就是怕人家的车压到他的谷子;我就是路过那里,白天还是看得到的,就是晚上看不到;(就算)看得到木板,但是看不清钉子,就把它扔垃圾桶里去了。”
对于钟女士的做法应当是要点一个大大的赞的。
本就狭窄的道路被占用一半,而且还在旁边放上钉板,这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占道晒粮本就是违反《公路法》的违法行为,在没有任何警示标牌的前提下在路面上放置钉板,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在公路打场晒粮的违法行为的范畴;其放置的钉板在夜间是很难被及时观察到的,如果驾驶车辆压到钉板则很有可能造成爆胎,机动车是有可能导致严重失控碰撞的;并且对于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而言,显然是存在更大安全隐患的,一旦车辆因没有观察到稻谷而打滑摔车,驾乘人员客观上就有可能直接压到钉板之上!一旦接触钉板的位置是头部或者心脏区域的话,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类似的行为不能再被忽视了。
现在是九月中旬,诸多区域即将开始秋收,如果不提前做好防范工作的话,届时难免会出现大量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的情况。
不论是仅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还是在晒粮区域边缘放置危险物品,起步应当先追究其违反《公路法》的违法行为;其次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占用公路、阻碍交通,降低通勤效率,埋下交通隐患,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可适当考虑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对于大面积占用公路晒粮,并且在晒粮区域边缘放置钉板、碎玻璃瓶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行为人,应当考虑以《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严重事故。因其所晒的农作物本身不会反光,在夜间本就难以识别,而不论是稻谷还是玉米秸秆,事实上都会非常滑,很容易造成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失控;再加上那些危险物品的放置,可能造成的代价会非常严重。
同时其面向的又不是特定人员,而是大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甚至包括行人,所以其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晒粮者而言不要再找任何理由,农作物不在公路晒也有其他地方晾晒,选择在公路晒粮无非是就近图省事,图省力气;可是不能因为自己想要省事就无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
否则一旦引发事故则不仅要面对高额的民事赔偿,还有极大的概率面临刑事处罚。
并且如果真的有人或机构开始较真,类似的行为是很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的,其量刑标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要以为法律会开玩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