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5月5日23时8分左右,男子陆某(43岁)在送完外卖回程的过程中发生车祸;陆某驾驶一辆未依法登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工西路第四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以27km/h的速度行驶至慧学道交口向东左转的过程中,与韩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韩某当时沿工西路由北向南以102km/h的速度行驶至慧学道交口。
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 陆某当场死亡。
交警方面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司机韩某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陆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定同等责任并不奇怪,原因在于陆某有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其一是非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二是超速驾驶且车辆超过电动自行车国标允许的最高时速(即25km/h);所以即便机动车一方也有责任,两方的责任也只能半对半划分。这一案例又是对外卖员和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一次警示,驾驶车辆务必不要超速,不要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要逆行或者闯红灯,更不要在行驶过程中刷手机或看视频。
事故本身到此已经结束。
可是有句话叫做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
陆某事发时,其父亲因患癌正在天津做手术,到这里已经很苦了;可是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陆某举办葬礼的时候,按照其当地风俗,需要陆某的孩子为其守灵七天。但是陆某遗孀竟然拒绝让孩子为其父亲守灵,而是当天中午就带着孩子离开了。于是陆某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孩子的身份起了疑心,毕竟陆某的遗孀行为过于反常——随后的日子里有一次以父母想见孙子为由,叫儿媳带着孩子回来;而后陆某父母用陆某存放的血液样本和孩子做了DNA鉴定,也用陆某母亲、即孩子奶奶的指甲和头发进行DNA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陆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陆某母亲与孩子也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至此陆某父母基本崩溃了。
陆某与该女子于2009年9月结婚,随后有了这个孩子,甚至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都写着陆某是孩子的父亲。这样的打击换做是谁都是难以接受的,所以陆某的父母将陆某遗孀黄某告上法庭,索赔孩子的抚养费,要求黄某退还已领取的陆某赔偿费用,判令黄某母子不再具有对陆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等等。
至此本应该彻底完结了,按照正常逻辑推导,法院判决黄某退还相应费用,取消黄某母子对陆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同时赔偿陆某父母的相应损失,也就应该结束了。
然而法院一审判决竟然认为黄某是与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孕育的孩子,且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陆某为孩子的父亲,且孩子出生后就跟随黄某和陆某一起生活,陆某生前与各方均未有过异议;该案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否亲生,在法律上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于是一审判决驳回两位老人的全部诉求。
老人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
随后老人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目前广西高院已立案,案由是亲子关系纠纷。
陆某生前知道那个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吗?法院是否需要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并且给出明确回应?不要再去酿更大的人伦惨剧了。如果陆某并不知道孩子非亲生,黄某涉嫌重婚罪,即便没有重婚罪的事实,这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认知的行为,没有封建礼法的制约也至少应该被谴责才对,同时即便没有构成犯罪也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显然需要重新考量。
该案件暂无后续。
或许在这样一个道德水准起伏波动的阶段里,应当立法,要求所有儿童出生后的第一件事即强制做亲子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