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仅10个月、行驶7000公里,一台全新奔驰纯电SUV三次行驶中突发故障、多次失去动力,两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安全隐患。车主方依据三包规定申请退车,却接连碰壁,4S店以维修次数不达标拒退,市场监管部门更因车辆为企业购置、非生活消费为由不予受理,让企业车主陷入维权困境。
事件经过
武汉一家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女士向极目新闻投诉,该公司于2025年10月花费15.9万元购入一台奔驰EQA260纯电SUV,车辆尚在2年/5万公里三包有效期内,却频繁出现严重安全故障。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10月1日,新车提车当天就出现故障,行驶中仪表盘故障灯全亮闪烁、警报持续鸣响,车辆反复自动熄火、无法正常挂挡,多次出现行驶失去动力的危险情况。4S店当时检测后判定为软件未更新,仅通过升级软件完成初步处理。
2026年6月22日,车辆行驶中再次出现同样的故障,车主只能呼叫拖车救援,次日送修后,4S店依旧判定为软件未更新问题,维修一天半后告知车辆已修复。
时隔仅一周,6月29日车辆第三次突发严重故障,出现仪表盘故障灯全亮、无法挂P挡、无法熄火等问题。7月7日车辆再次送修,维修人员初期无法排查故障,最终判定为仪表盘控制单元无法通讯,需订购配件更换。截至投诉时,车辆总行驶里程仅7000公里,短短十个月三次爆发同类安全故障,两次维修均未根治问题。
车主方表示,该款奔驰EQA车型本身存在批量安全隐患。2026年2月,北京奔驰曾官宣召回19481辆国产EQA、EQB车型,召回原因是高压电池生产工艺波动导致可靠性下降,电池管理系统软件控制策略存在缺陷,易造成电池单体过载,存在内部短路、车辆起火风险,涉事车辆正属于此次召回范畴。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民法典》相关条款,车主方认为,车辆多次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两次维修后仍未排除问题,车辆安全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法定退车退款条件,遂正式向4S店提出退车诉求。
为推进维权,车主方7月10日向4S店及对应的工商登记地址寄送维权函件,门店签收但工商登记地址拒收。7月14日车主与4S店当面协商,对方仅提供深度检修、二手车回收两种方案,均被车主方拒绝。7月15日,车主方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及黑猫投诉平台发起投诉,却在7月27日收到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的回复,理由是企业购车属于非生活消费范畴,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4S店称未达退车条件,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8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陪同车主方前往涉事奔驰汉口某4S店,门店经理与售后经理出面接待并回应争议。针对车主方提出的退车诉求,4S店明确予以拒绝,其援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款表示,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4次才可满足退车条件,涉事车辆尚未达到4次维修标准,暂不符合退车要求。面对车主质疑“达标4次是否必然退车”,门店工作人员并未给出肯定答复。
同时,4S店始终坚持优先维修的解决方案,倾向于通过深度检修、更换故障配件彻底排查解决车辆隐患,不认可车主的退车退款诉求。经协商,4S店承诺近日整理出具书面答复文件,明确车辆是否符合退换车标准及对应法律依据。
随后记者陪同车主前往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工作人员再次明确,公司名下购车属于生产资料购置,区别于个人生活消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的范畴,因此无法介入处理此次维权纠纷。
截至8月18日,车主方仍未收到4S店承诺的书面答复文件。胡女士表示,多次协商、投诉均无果,维权渠道受阻,若后续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将正式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全额退还15.9万元购车款及税费、保险等相关费用,同时追偿拖车救援、代驾等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购置的家用性质乘用车,遭遇多次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且维修无效时,是否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主张退车退款?
律驰驾道观点
企业购车屡失动力遭拒退:法律适用之争与裁判思路解析
武汉某公司购买的奔驰EQA260纯电SUV,十个月内三次出现行驶中失去动力的严重安全故障,两次维修均未根治,车主主张退车却被4S店以“维修次数不达标”拒绝,被市场监管部门以“企业购车非生活消费”不予受理。当企业车主转向诉讼途径时,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文结合司法裁判逻辑,对本案最具争议的法律焦点进行研判。
争议焦点:企业购置的乘用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能否以“汽车三包规定”为依据主张退车?
一、主体身份决定“三包规定”的适用边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该规章的适用范围,同时该规章第四十条明确将“家用汽车产品”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据此,该规章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主体为消费者,二是购买目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中,车辆登记在武汉某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属于生产资料购置范畴,而非生活消费所需。因此,案涉车辆不属“家用汽车产品”,不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二、企业车主的救济路径应回归《民法典》合同规则
“三包规定”不适用,不等于企业车主丧失救济权利。案涉《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企业车主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主张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诉讼的核心不再是“维修几次”,而是“车辆质量缺陷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对车辆故障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对使用安全的影响进行专业评判。
三、鉴定意见对“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具有决定性作用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车主单方陈述认定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是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故障性质(是否涉及转向、制动、动力等关键系统)、维修可行性等进行全面检测。若鉴定意见认定故障仅为辅助功能部件异常,未涉及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车身结构等核心安全部件,则法院通常认为车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不支持退车退款。反之,若鉴定确认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且多次维修无法排除,则法院会支持解除合同。
四、举证责任分配对企业车主构成实质挑战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企业车主需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并预先垫付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同时,若车辆故障系偶发性、间歇性安全故障(如行驶中突然失去动力),鉴定时可能无法复现故障现象,导致鉴定意见无法得出明确结论,这将使车主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量车辆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因素,判断车主是否善意、合理地使用和保管车辆,是否存在不当使用加重故障的情形。
企业购置乘用车遭遇严重质量缺陷,虽无法直接援引“汽车三包规定”主张退车,但可通过《民法典》合同路径寻求救济。然而,救济的关键不在于“维修次数”,而在于司法鉴定能否锁定核心安全部件的质量缺陷,并证明其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企业车主的举证能力和诉讼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诉讼之路,既是一场法律规则的适用博弈,更是一场证据准备的硬仗。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