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徽滁州,一男子在断头路上晒花生,后一辆白色SUV驶入断头路段;但发现前方无法行驶后掉头驶离,当事人吕某表示白色汽车驾驶员第一次可能是无意的,第二次是故意的,遂报警,但对方驾驶员并不认可。
吕某原话为:
(断头路段)没有横向路、乱七八糟,没有岔路;我在那边晒了花生;(白色汽车驶入断头路时)朝旁边靠了一下,一个轱辘压了一道过去;回来的时候就是整个车子从里面窜过来的。第一道我可以当做他没看见,说不是有意的;但是第二道回来,他是有意的,应该是二三十斤的样子(被碾坏的花生),基本上就是碎掉了。报警了,对方不认;(和对方)没有(纠纷),不认识。
怎样分析这段话呢?
“第一道我可以当做他没看见”的描述说得很狂妄,用一句大俗话来评价:“你算干嘛滴,你还当做没看见呢?”
首先在两方之间没有纠纷的前提下,白色汽车驾驶员驶入断头路是有可能因为路况不熟悉,走错了路;那么驶入断头路后掉头返回正常道路的过程中,碾压到晒在路面上的异物,客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在偏远的断头路段遇到这种情况,正常思维应当是考虑到尽快驶离,以避免发生危险情况,所以白色汽车的行驶轨迹不需要分析,毕竟是在公路上正常行驶。
断头路也属于公路。
不论是正在建还是已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其同样属于道路资源,是个人不允许私自占用的;而且《公路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当事人吕某不仅利用公路晾晒农作物,同时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公路畅通。
所以此次事件显然错在吕某,其晾晒在公路上的花生被碾坏一部分实属活该。
同时这一事件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因为9~11月是多个地区秋收的时节。
南方地区秋收农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棉花、花生、红薯、高粱等等,北方地区相对延后;在这个季节里的公路部门应当提前做好检查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的工作准备,以避免因打场晒粮酿成严重交通事故。
这里不讲位置。
曾经在一条山路上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一个弯道处差一点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弯道存在盲区,转过去的路面无法预判,而转过去之后就是大片的玉米秸秆!还有一些烂掉的玉米棒。而道路左侧就是悬崖!如果没有提前减速至10~20km/h的低速区间的话,即便正常驾驶车辆也会压到路面上的秸秆,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只能是连人带车滚下悬崖。
所幸速度足够慢。
可是如果是对路况不熟的外地车辆,如果是在夜间无法看清路面状况的时候开车或骑车压上去,那就会是严重的交通事故了。所以打场晒粮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不论是程度大小均应当予以处罚,防微杜渐好过亡羊补牢。
